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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以,详见《婚姻法》40条家务劳动补偿机制: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,一方因抚育子女、照顾老人,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,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,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。
离婚获得的家务补偿,是对女性家庭关系和社会地位的一种羞辱。
婚姻关系中,夫妻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是对等的,就单纯的家务来说,没有人有能力,也没有人有权限,直接规定家务是由谁来负责。如果一家庭想当然的认为,家务就是一方应该做和必须做的事情,那么这样的婚姻关系本身就是不对等的,带有歧视或侮辱性质的婚姻关系,也属于家庭冷暴力的范畴,是一种潜在触犯法律的行为。
结婚5年之后,获得的5万家务补偿,没有法律依旧,也是不合法规定的。结婚后家庭的所有收入,家庭的所有资产分配,是属于两个人的,在一方没有重大违反原则的情况下,财产和债务是要对等平分的,不能因为无原则的就直接宣判一方所能拥有的财产和债务。
更多人看到这样的新闻,会直接愤怒,原因就在于,对等的婚姻关系,女人却被只看做是用来做家务的佣人,不光是佣人,还是低价高强度的血肉关系!
看到这条消息,我的第一反应不是获得5万元家务补偿是不是太少?而是应不应该要这个家务补偿。
我只是就事论事,谈谈我的想法,不喜勿喷。
我认为之所以会成为热议话题,一是之前没有先例,大家都很想知道会怎么判决。二是有了这个判决,全职太太的工作就有了可以量化的司法标准。
那我为什么第一反应不是关注家务补偿金的多少,而是觉得家务补偿金的索赔欠考虑呢?
首先,两个人组成家庭,在感情没有破裂之前,在家务劳动的分工上,有的家庭是有明确分工的,有的家庭是在日常生活中形成了一种默契。
如果是有明确分工的,就不能在离婚时以大部分家务活都是女方承担而以此向男方索赔。
如果没有明确分工,就是形成了一种默契。说明女方承担的大部分家务劳动即使非自愿,也是为了家庭稳定和谐而做出的让步。或者说,女方有更多的时间承担家务活。
如果对承担的家务活有怨言,觉得不应该是女方多承担,完全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沟通协商解决。而不应该是婚姻解体后作为赔偿条件提出来。这在感情上让人有些无法接受。
其次,两个在一起生活,家务活是日常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。女方觉得承担了大部分家务活觉得委屈,为什么要在离婚后提出来,不知道这是不是导致两个人离婚的一个原因。
用一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做比喻,这就好比一个男孩和女孩谈恋爱,分手时,男孩说,你把我送给你的礼物都还给我。
这样的男孩被称之为渣男。同样的,婚姻没结束的时候,不提家务补偿;离婚了,提出家务补偿,这在情理上说不通。
最后,说一下离婚五年获得5万元家务补偿,为何会成为热议?但凡能成为热议话题,一定有冲击人们固有思维的现象发生。我认为获得这5万元钱是个讽刺。许多人说5万元太少了,请一个保姆也不只这点钱。确实,提出这个家务补偿本身就是个讽刺。
这个事件更好的证明现在的生育率为什么越来越低,为什么现在年轻女性为什不愿结婚,女人放弃自己在事业,最终落的这样的结果,结婚生子还有什么意思……社会对女性要求太高:女人要得孝敬公婆、能干家务、能洗衣煮饭、陪孩子玩、教育孩子成长、辅导孩子学习、主要还的会挣钱,孩子得头痛脑热还得女人请假陪……稍有做不好就得被人指指点点!女人难做、结婚的女人更难做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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